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7-02-14 来源:国土资源局 作者:不动产登记中心
一、适用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
三、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地点
辖区国土所、分局办理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六、联系电话
不动产登记中心:13677267986
七、收费标准
住宅类每套80元,非住宅类每套550元。(每增加一本权属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八、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核定→登簿→发证→归档
九、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十、附件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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